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:
一、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,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。
二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,由法院指定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。
依條例規定,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,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、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。
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」三讀通過條文:
https://dep.mohw.gov.tw/DOSAASW/cp-3841-41561-103.html
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」的目的,就是「給孩子一條魚,不如給孩子釣竿、學會如何釣魚」的概念,藉由定時、定額、長期儲蓄,將日後累積的資產,使用在升學、職訓、就業或創業等實際需求面向,增加未來的競爭力。